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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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5月11日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自高检院部署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石嘴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围绕专项监督工作重点,以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周边和水源地等为关注重点,办理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现将专项活动总结汇报如下:
一、案件办理情况
在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中,石嘴山市两级院共立案2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涉及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1件,网络餐饮加工违法类案件2件,农贸市场违法类案件4件,校园周边违法类案件3件,水源地保护违法类案件9件,其他类案件5件。共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城管)、农牧等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24件。行政机关回复采纳17件,正在回复期7件。
1.以水源地为关注重点,摸排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的违法问题。大武口院、惠农院分别针对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渔业养殖、建设生态园、修建旱厕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地下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问题,对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等行政执法单位提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督促整改。
2.围绕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食品加工违法行为开展摸排工作。平罗院通过摸排发现美团外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宁夏优握联创电子商务公司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大武口院针对大武口区“美团外卖”、“饿了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3.围绕农贸市场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行为开展工作。大武口院针对9家个体工商户在农贸市场加工销售腊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营业范围发生变更而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平罗院对县域15家农贸市场中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部分小摊贩未办理健康证、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部分小摊贩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做进验货记录、未做好防晒、防尘措施等违法情形;惠农院针对集贸市场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部分食品小摊点经营者没有健康证明,导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违法情形分别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4.关注校园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检查。平罗院对县域14家小饭桌进行了摸排调查,发现部分小饭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索票不全、餐具无消毒记录、索要发票保存期限未满2年、灭蝇灯未安装等违法情形;大武口院分别针对宁夏理工学院东门、南门周边部分食品小摊点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石嘴山市英华中学食堂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未穿戴清洁工作帽、未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违法情形立案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检院和自治区院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后,石嘴山市两级院迅速行动,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做好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研究制定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对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具体实施步骤等进行明确和部署,确保专项监督活动有序进行。结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成立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小组,确定办案组成员和一名专项监督工作联络员。市院加强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切实负起指导、督促职责,统筹各方、扎实推进。基层院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做到“三类案件”全覆盖。各院入额的院领导也积极带头办理公益诉讼特别是专项监督案件。
(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一是加强与同级党委、人大的沟通,主动把高检院和自治区院对专项监督活动的部署要求、重要意义,以及专项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专项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报告,争取党委的工作支持。二是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以召开联席会、协调会等形式,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及现有相关工作机制,与相关行政机关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借助其执法的专业优势,了解辖区保健品、阳澄湖大闸蟹等产品经营情况、超市农贸市场进货查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等制度落实情况,为坚实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打好基础。参与对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健品专营店执法检查活动,了解行政执法监管情况。三是加强内部协调配合。两级院上下一体、形成工作合力,市院探索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对全市办案力量进行统一领导和调配,对重点案件实行市院领导挂牌督办。与公诉、未检、控申等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通报办案中的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三)明确重点,摸排线索。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全市两级院按照高检院和自治区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走访摸排,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两法衔接”平台、新闻报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发现案件线索。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基层院对市院交办的水源地违法行为线索逐一进行核查,借助市院办案力量共同摸查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公益诉讼线索,及时向市院请示汇报疑难案件办理,共同做好线索摸排和立案工作。
(四)多措并举,办理案件。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摸排线索,大武口院调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卷50册,从中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事实及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职权的情形;平罗院调取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食品方面的卷宗150册,对审查发现卷宗中存在的违法情况,立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5件,提出检察建议5件。
三、 存在的问题
1.办案的专业化有待加强。在调查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线索过程中,存在诸如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标准、动物检疫标准等专业性问题,办案人员因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背景,缺乏食品快检仪等相关调查设备,调查取证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对于食品表面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是农药残留是否超标无法鉴定,缺乏鉴定设备及专业鉴定人员;针对食品经营者提供的原材料来源通过台账无法确定真实性等问题。
2.行政机关对部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及法律适用的认识与检察机关存在分歧,以法律规定界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职存在现实冲突。如在办理农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制作、销售腊肠,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案件时,按照法律规定制作、销售腊肠应当具备许可条件方能从事,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食用农副产品的界定较为模糊,腊肠是否属于农副产品在行政机关内部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且市场上未经许可制作腊肠现象普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监管难度大、整改困难等问题,导致对该现象的监管存在空白,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时相关的沟通协作工作较难开展。
3.辖区内缺乏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测的专门机构或专业设备,食品药品相关的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检查大多是通过仅肉眼的观察的方式进行检测,监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
4.在与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沿街商铺、流动小摊犯的违法经营情形,监管部门当场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导致检察机关有案不能立,实际工作量无法通过立案数来体现。
5.“两法衔接平台”对案件线索的支持作用没有体现出来。
四、取得的成效
一年来,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食品安全相关问题整治,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与行政机关共同守护和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凸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不仅提高了执法人员执法意识,同时也增强了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行政执法落到实处,执法公信力得到体现。三是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保障校外就餐学生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查办该类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食品安全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办理、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使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使命,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担当,实现案件办理和保护公益的双赢、多赢和共赢,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产品,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